技术开发费可抵扣企业应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3-1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3信息】 为了更好地鼓励外企加大科技开发投入的
力度,促进国家宏观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新产品
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以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
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在发生额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时,企业可以提
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当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对设有专门从事科研
开发机构的企业来讲无疑是一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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