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
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
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
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
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下面以存货跌价准
备为例(为方便起见,假设了一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三年的变动情况),分
析说明准备金的所得税处理。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
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3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
元。2004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
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
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3年12月31日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2003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
大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4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19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故2003年应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30万元。
综上所述,在存货价格持续下跌时,2002年~2004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200000-300000=0(元)。
例2:假定该例中2003年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2004年1月6日甲公司
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11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不含增值
税。
2002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同例1。
2003年12月31日价格有所上升,依据《准则》的规定,2003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10万元,小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转回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不得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管理费用,故2003年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20万元。
2004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依据《准则》的规定,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并且
以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故2004年应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10万元。
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2002年~2004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
100000-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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