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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某公司今年的经营效益很好,准备补缴以 前年度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职代会通过了准备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 险。问:以上费款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 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通知》还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 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公司补缴以前年度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及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在 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内均可在税前扣除。 (i 2003 008 03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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