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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设备不得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3-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3信息】 近日,某地税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 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税前扣除了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税 务人员指出,该坏账损失不得税前列支。对此,该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字[2000]25号文件)的规定申辩说:我们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 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似的机构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税前列支。   但是,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 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 失,一律不得自行扣除。”该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而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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