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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未报审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3信息】 近日,江苏省某县地税局在对某企业检查 时发现,该单位对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折旧不得 在税前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 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照 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据此,企业认为上述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 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因此可以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建筑物 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九条又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 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该企业闲置不 用的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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