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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各类纳税单位有什么情况的,属于抗税情节严重?

录入时间:2003-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3信息】 抗税数额达到《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定数额标准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 为抗税情节严重。抗税数额虽未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但纳税人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 税的;抗缴税款、滞纳金3次以上的;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 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 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或其他抗税情节严重的,尚不 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同一纳税人同时抗二种以上税的,只要其中 一种达到上列构成犯罪标准的,所抗其他税种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抗税的总额。唆使、 煽动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罪的,以抗税 共犯论处。税务人员犯抗税罪的,从重处罚。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 的,实行数罪并罚。因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 罚,或者根据案情,实行数罪并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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