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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犯偷税罪的,如何认定和处罚?

录入时间:2003-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3信息】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 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朗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下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 依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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