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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申请复议的人或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 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 税务争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 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 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 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 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 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 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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