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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复议机关应当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 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复议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复议机构在县以上 (含县级)税务局(分局)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 5人以上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复议机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部门的领导 或者有关人员担任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7)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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