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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减免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 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新办的城镇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 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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