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信用社的呆账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用社
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
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
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销。
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账准
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
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合作银
行。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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