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0-14
最近有纳税人来电咨询:他们公司以BT模式承包建设一城市公共项目,项目建设所需资金1000万元全部由该公司垫付,在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项目工程价款,合计支付资金1100万元。该公司承建城市建设项目该如何纳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BT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那么,这种模式下,税收该如何处理呢?
公司以BT模式承包建设项目,其实质上是垫付资金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只是所收取的收入包含融资等费用。如公司收取的1100万元项目资金里,1000万元属营业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依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还有100万元是融资费或资金占用费等各项费用,实际是延期付款的利息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价外费用”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纳税人所提供的劳务收入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纳税人采取BT模式承建工程项目所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包括融资费、管理费、延期付款利息、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均应按“建筑业”税目依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1100÷(1+3%)×3%=32.04(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采取BT模式承建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期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时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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