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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公司上缴专项资金不免税

录入时间:2010-04-26

【中华财税网2010-04-26信息】  问:近日,某电影放映公司,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免营业税吗?

  答:《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96〕803号)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取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对于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综上所述,电影放映公司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免税,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从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中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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