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设备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7-07-05
问: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设备如何纳税?因涉及到设备的安装验收问题,是否要等到验收完才纳税。而出库时不纳税?纳什么税?是否要与安装时所用的材料分开纳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对于建筑安装业务涉及的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所以,如果是省级税务机关列举的名单内的设备,其价款可以从计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扣除。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①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财税[2005]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所以,关键是看收入实现情况,而工程验收情况可能会有影响但不是依据。
(3)施工企业将外购设备用于工程安装的,这部分不计入营业额,也不再纳其他税。自制或者委托加工的设备,符合规定的不计算营业额,但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等。
(4)安装所用设备最好与安装材料分别核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能分别明确的最好明确。
(5)会计核算方面没有特别之处,按照相关制度、准则规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原则核算即可;工程用设备可以按材料物资对待并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