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销售时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问:我单位10年前集资建房,我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只有房票子,2006年办理了产权证,今年我将房子卖了,请问我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财税[2006]75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您当年购买的集资房有购房合同或房款收据,可以按当年的时间计算购买已满5年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