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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借用资金没收取使用费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问:公司之间借用资金,没有收取使用费(时间很短),是否要纳税?依据是什么?文件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并收取了资金占用费的,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之间借用资金,如果没有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而如果没有按交易常规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而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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