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费及差旅费一并收取如何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问:我们是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在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客户将咨询服务费及差旅费一并支付给我们,请问相关差旅费我们要确认收入并交纳营业税吗?而且这些差旅费是我们实际花销的(合同中也分别注明了咨询服务费及差旅费的金额)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收取的差旅费如果不是以用发票从对方实报实销的方式取得,而是由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是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相应的差旅费支出作为本单位的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