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营销员的手续费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6-15

  问:财产保险企业的营销员(非雇员)的手续费(或佣金)所得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规定,对保险企业的营销员(非雇员)是要按规定缴纳服务业营业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规定:“(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税务总局仅是设定一个幅度,具体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贵公司所在地适用的起征点还请参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另外,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税款征收方式根据上述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