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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甲供材”都应计入营业额?

录入时间:2007-04-26

  问:是不是“甲供材”都应计入营业额?
  答:甲供材是指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只是将“甲供材”笼统描述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实践中,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是否采用。
  从营业税角度来看“甲供材”,一般而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纳税人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全额征收营业税,“甲供材”应当计入纳税人营业额。
  例外的是:
  如果施工单位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之规定,作为“甲供材”提供的特定设备,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在当地已经就具体设备列出清单的情况下,该清单上的具体设备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施工单位是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之规定,从2006年8月17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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