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如何确定营业额?
录入时间:2007-04-26
问:我是一家劳务公司,受一家加油站委托安排一批负责加油的人员,人员工资由加油站拨给我公司,我公司再将工资发给员工,我劳务公司应如何交纳营业税?
答:财税[2003]16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您公司应按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5%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