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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2-20
请问交通部门将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给他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国税函[2005]11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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