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20
问:我是广告公司按客户要求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加工具有广告性质的灯箱等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可否从营业额收入中扣除?应该从营业额收入中扣除的有那些?
答:(1)根据长地税流字[2000]10号文件规定,广告公司按客户要求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加工具有广告性质的灯箱等物品所支付的费用不能从营业额收入中扣除.
(2)根据长地税流字[2000]109号文件规定:对广告代理公司为承办客户广告业务通过电视台、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所支付的费用在征税时是否可按广告代理业中的广告发布费予以扣除?
对广告代理公司这部分支付出如果有合法票据的可以按广告代理营业额中规定的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予以扣除。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费用不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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