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林地使用权如何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12-20
问:最近一些农村分局反映,某市境内部分林业企业将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林地有各种情况:有的林地林木已接近成材,有的林地刚刚种上幼林,还有的林地尚未种植林苗。购买者获得林地的使用权后对林地的处置方式也不相同:有的对成林或接近成林的直接采伐;有的打算几年以后再采伐;有的在购买到尚未种植林苗的林地后,在林地上种植上幼林;有的在购买到刚种上幼林的林地后,在幼林间隙种植一些农作物。请问,该市林业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生产是否包括林业生产?是否包括在幼林间隙种植农作物的生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需要强调的是,财税字[1994]2号中所说的“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中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因此,该市林业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行为征免营业税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分析:如果购买者在在购买林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该行为应免征营业税;如果不用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