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转让公路使用权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6-05-10
问:公路局转让公路使用权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如何纳税?公路局作为甲方统一征地规划,提供修路建设用地,乙方是具有投资资格的投资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公路建成后,最初的一定时限内由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如何纳税?
答:其实,公路局的上述行为属于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行为,甲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乙方建设公路的投资额即为租金。如果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属于转租行为,也应按“服务业一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另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问题,是指甲方(一般指交通管理部门)将公路的收费权在一定的年限内有偿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因此,对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5号文件)对此问题已作了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等。因此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