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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奖励给员工的房屋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1-2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奖励给员工的房屋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奖励给员工,应比照同等同类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没有同等同类商品房可比较,按照该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是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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