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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业务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6-01-06

  问:A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经营业务转给B广告公司做,A广告公司全额开具发票给客户,另从B广告公司取得广告发票。请问:这些户外广告可以抵扣后才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和有关发布广告排期的资料,方可在营业税前扣除。
  如果甲公司的广告发布费符合上述条件,则可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本期营业额未作抵扣的,可延至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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