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集资建房营业税能免缴吗
录入时间:2005-12-26
河南省郑州市某建设设计院,为了解决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决定以房改成本价向单位职工集资后,以设计院的名义建造住房,建成后直接向集资者分配。但有关房改的审批手续目前已经停止办理了,所以该设计院的房改规划也就无法经房改部门批准。据了解,国家曾有明文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问:设计院的这种集资建房行为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吗?
答:关于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确有其文,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所述的内容之一。设计院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所述,房改规划却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设计院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因此,设计院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