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户营业额超核定额是否要报税
录入时间:2005-11-01
问:我是一个个体户,由于我不具备建账能力,税务机关核定每月销售收入为18000元。无论每月实际营业额是否达到核定数,我都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今年6月份,我做了几笔大单位的业务,开具发票金额25000元,结果我收到税务机关发来的补缴税款的通知书。请问,我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数时就应补缴税款吗?
答: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要求选择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于无能力建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业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纳税人定额准确性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受到申请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定额不停止执行;纳税人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以上时,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按偷税处理。你实际经营额未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未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所以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缴纳税款;你6月份实际营业额为25000元,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的34%,所以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101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