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的运输业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11-02
问:我现在是在一家货运公司,主要从事航空货运,目前我们要与一家公司签一个比较大的合同,签了之后就会负责该公司整个西南地区的货物运输,到时该公司与我司结算,我司负责与其他网络单位(比如广州、上海等地的运输公司)结算,即我司支付其他网络单位的运输费用。这个算不算联运呢?
如果是联运,但是我们取得的发票是普通的运输发票,而不是可以抵扣的运输发票,那此部份营业额还能不能抵减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1994-7-18)第二条“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之规定,若你公司的运输业务符合前述法律及总局文件规定的,则构成联运业务。对于联运业务,应以其全部收入额扣减支付给后续各承运者的费用的余额为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2004-07-08)第七条“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之规定,对从事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区别是否属于自开票纳税人计税营业额的处理也不同:1、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2、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2004-07-08)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前述规定应仅适用于从事公路、内河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不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