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加盟费勿忘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11-01
采用加盟形式扩展经营规模是目前不少品牌企业常用的经营手法。一般情况下,最通常的加盟形式就是加盟企业定期交纳定额的加盟费后即可挂其品牌独立开展经营。近期某地税稽查局对餐饮业纳税稽查显现,总店收取的加盟费入账不当引发税款流失问题不容忽视。如检查人员在对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检查时发现,其旗下的独立核算加盟店上交的本应列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加盟费,却做入了“营业外收入”。2003年~2004年累计收取的50万元加盟费只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未缴纳营业税,仅营业税两年共少缴50×5%=2.5万元。
事实上,根据加盟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何正确纳税,税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上述加盟形式是品牌企业转让其商誉的一种形式,品牌企业因此而收取的加盟费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缴税款还要受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101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