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希望能拥有一个按照传统习惯认可的,有吉祥、
顺利等含义的车牌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也经常见到公安交警部门或电信部
门对上述所谓“吉祥号码”进行公开拍卖,同为拍卖“吉祥号码”,但在涉税政策的
征免上两者却是不一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而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时,采取公开拍卖
或加价的方式转让吉祥、易记的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寻呼号码,这种行为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属“邮电通信业”的缴税范围,适用
税率为3%,所以,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拍卖
收入或加价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额,不予作任何扣除。(a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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