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拍卖也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09-19
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
复函中称,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
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税总在“国税函[2005]869号”的文件中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
属于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
执行活动征税。这一表态回答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但税总称,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
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文件还强调,税收具有优先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
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
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行。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