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问:我公司准备近期搬迁,得到一笔
搬迁补偿费。请问:新建厂房、原有厂房应该如何作会计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关于单位和个人搬迁取得的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
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做过答复。《
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
税函[1999]第295号)明确: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
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暂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搬迁是因为政府进行旧城改造而强调要求的,则其补偿
费不纳营业税,其他情形均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
会计处理时,将补偿费、税收、固定资产净值全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
算,然后结转营业外收支。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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