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1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1)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
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
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2)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
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
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
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3)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
规定执行。
摘自《
国税发[2000]166号》
17、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
税?
答:(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
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
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
的营业税。(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
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
划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
国税发[20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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