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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文化教育产业税优惠政策(9)

录入时间:2005-05-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26、对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如何免 征营业税?   答: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 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 (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7、对境外单位转让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 (缴)的营业税如何免税?   答:2005年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 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 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增收进口环节增值 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 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3]5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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