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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之间的配合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4信息】 某建筑公司在项目上经常碰到一些有关施 工配合费的问题,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配合费取不到发票,而其他单位付给该公 司的配合费总是要求提供发票。问:这种配合费需要开具何种发票,是否按建筑业税 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以及第七条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 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各施工单位之间的配 合费,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当属于利用本单位所占有的设备、工具、场所或 技能为相关施工单位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税率 为5%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服务 业发票。(z200408077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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