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4信息】 某建筑公司去年10月份承建一工程,工
程款按月结算、竣工后清算。至去年12月31日,甲方批复的工程量单金额累计
1000万元,甲方批复量单中列示的保留金10%,合计100万元,该公司共收
取甲方工程款900万元。在今年2月份税务检查时,检查分局要求其补交保留金
100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公司人员认为:工程尚未完工,不存在保留金的说法,
而且该保留金要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到。问:该公司需要缴该笔税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
令第136号)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七条(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
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
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的规定,上述公司与甲方所发生的保留金
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需要指出的是,税法纳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差异
的,上述保留金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不确认为收入,但是必须按税法规定将其确认为
当期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z200408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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