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4信息】 问:1.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幢房屋出售,
取得收入100万元,房屋账面原值40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即按房屋销售收入1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
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
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该以房屋销售收入100万元
减去房屋原价40万元后的余额,即6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应该按哪个规定
计算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单
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
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某银行于1996年建造一处房产,
2003年售出,该银行销售房产能否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销售不动产的
计税依据问题进行了调整,即对于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
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这一调整仅限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
对于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其计税依据仍为全部销售收入。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没有讲清楚企业销售的房产是自建还是购置的,因此应分
两种情况:如果该企业销售的房产是自建的,其计税依据为该项房产的销售收入;如
果是购置的,其计税依据应为销售收入减去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
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银行销售的房产为自建房产,因此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该项房产的销售收
入。(as20040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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