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否存在起征点
录入时间:2004-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4信息】 某地税局在对保险公司的纳税检查中,遇
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保险公司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否存
在起征点。一种观点认为,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营销员不
是个体户,其与保险公司有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起征点的问题。另一种观点是,佣
金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服务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该有起征点。哪种观点正确?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
于个人。而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既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又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个
体工商户。保险公司营销员,作为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只有达到
起征点的,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确定了一个起征点幅度,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制度
当地的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as200407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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