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掌握
录入时间:2004-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4信息】 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掌
握
问:某医门诊部是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现投资3000元购买了一台心电图检
测设备,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如果可以免税,
是免征3000元营业税款,还是对3000元的营业额免征营业税?财务人员认为
应该直接从应缴税款中扣除,因为闽地税发[2002]4号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
“免征营业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逐级书面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批。在未批准之
前,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应先按规定申报入库,批准后再从以后(连续不超过3年免税
期)的应纳税款中抵扣。”这不是说可以直接从应纳税款中抵扣吗?
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财税
[2000]042号文件予以明确。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
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
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三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即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不用于分配,而是用于购置药品、医疗设备等方面,以
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该门诊部购买心电图检测设备,属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范
围,但不能以此一笔业务就确认三年免税,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福建省地税局确
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批准。比如,门诊部将取得的一部分用于改善医疗
卫生条件,而大部分收入则用于分配或个人消费,显然是不能获得批准享受免税优惠
的。
在实际操作中,购置医疗设备的金额既不作为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也不作为应免
征的营业税税额,而是指全部医疗收入,不包括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
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
应当注意的是:财税[2000]42号文件还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营利性医
疗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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