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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宅是否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4信息】 问: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宅,是否缴纳营 业税?   答:根据京地税营[2002]311号文件及财税字[1999]210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 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系指能够提供其 自住户籍证明复印件(无户籍在京购房和京籍人户分离者,凭该住宅所在地居民管理 机构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自其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以合法付款发票上注明的日 期为准)之日起,至其销售该住房之日止,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个人购买并居 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适用税 率为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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