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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问:公司既销售商品,又有美容美发厅, 2004年公司将美发厅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未办理工商执照。公司已通知税务 机关(承包人身份证明、承包合同等),谁是纳税义务人?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规定:“(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 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 (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 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 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 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因此,你公司将美发厅承包给个人经营,应具体看你公司与承包人之间是否符合 上述三个条件,来判断对你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应否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 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美发厅的经营应缴纳营业税,应以该承包人为美发厅营业额纳税人。   3、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 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 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 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 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 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在承包经营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不一致的,你公司在每月申 报纳税时应注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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