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违约赔偿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出售
给明森公司商品房6套,价值180万元,后因明森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时间6个月付
清房款,按合同规定给付该公司6000元的违约金。问:该违约金是否应缴纳营业
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
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明森公司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中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h20040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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