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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房屋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某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 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 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 考虑的原则,该公司以每平方米75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由该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 该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及房 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几年来,该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取房款950 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税务机关责成该公司按“销 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缴纳营业税。问:税务机关 的做法对吗? 答:上述公司与A单位签订的虽然名为“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但从其所提供 的资料上可看出,该公司的委托建房行为实质是开发商品房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554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 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 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类似上述“批复”中所称“甲方”,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 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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