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免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近期,某食品有限公司办税员小陈向主管
地税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其中,申报转让股权营业税7.5万元。税务人员审核
后,告诉小陈转让股权已不用缴纳营业税。
原来,该食品公司于2003年取得某公司10%的股权,价值150万元。最
近,该公司将股权原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这也是该公司首次转让股权。公司办税员
小陈根据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以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即转让无形资产)征税”的规定,按照5%
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人员解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
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
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bu20040617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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