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十四、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人
(一)资料
1.甲企业职工陈某9月份领取本单位发放的工资600元。问:陈某取得的工资是否
缴纳营业税?
2.某市民政部门9月份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50万元,其中支付代销点
代销手续费5万元。请计算该民政部门和代销点各自应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陈某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
2.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
围。该市民政部门无需缴纳营业税。但代销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代销点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解题指导:
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境内;(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