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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十四、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人 (一)资料 1.甲企业职工陈某9月份领取本单位发放的工资600元。问:陈某取得的工资是否 缴纳营业税? 2.某市民政部门9月份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50万元,其中支付代销点 代销手续费5万元。请计算该民政部门和代销点各自应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陈某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 2.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 围。该市民政部门无需缴纳营业税。但代销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代销点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解题指导: 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境内;(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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