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征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十六、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征税应注意 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照相馆主要从事拍照、胶卷冲洗、着色、放大等业务,2000年9月份取得营 业收入50000元,其中有4000元是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像册等 货物取得的收入。请计算该照相馆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2.某旅店采取凭卡服务方式,当顾客离店时,凭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 2000年9月份取得住宿收入120000元,其中包含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20000元。 请计算该旅店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3.某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附带经营小吃、 台球(该省规定税率为10%)以及无线电修理修配业务。经营的商品有A、B、C3种,其 中A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适用税率13%,C属免税商品。2000年9月份,销售A商 品取得收入100000元,销售B商品取得收入80000元,销售C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经 营饮食业取得收入50000元,提供台球劳务取得收入40000元,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 收入21000元。本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假设 该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且均不能分开核算。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 增值税。 4.某饭店共设有5个包间,各包间均有卡拉OK设备,为客人提供餐饮、娱乐等服 务,顾客可以自娱自乐,2000年9月饭店收取的费用为包间费20000元,餐费130000元, 烟酒饮料费50000元,请计算该饭店本月应纳的营业税(该省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 5.某歌舞厅9月份收取门票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 饮料费40000元。该省规定歌舞厅税率为10%。请计算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1.照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照相馆在照结婚 照的同时附带销售的镜框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2.对此种经营方式的货物收入,同样属于混合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5%=60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征营业税劳务与应征增值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 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 不同税率应税劳务(指同税种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否则一并 按高税率劳务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也应分别核算,否则按高税率征收增 值税;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也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该企业上述兼营 行为兼而有之,综合上述政策,对该企业应按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7%的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当月销项税额=(100000+80000+60000+50000+40000+21000)÷(1+17%)× 17% =51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000-5500=45500(元) 4.税法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 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 业”税目征税。 应纳营业税=(20000+130000+50000)×10%=20000(元) 5.税法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 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应纳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10%=10000(元) 解题指导: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一个难点。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兼营行为通常有 四种情况:一是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二是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货物; 三是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四是兼营征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对两 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概括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金属 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发 [2002]117号文件做了特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 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 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 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 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 入应纳的营业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