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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学生公寓应征、免征营业税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有关的营业税减免税,以及营业税应征税 的税务问题可归纳如下: 1.学校出地,企业(个人)出资共同开发学生公寓,学校自公寓建成验收之日起 享有所有权,出资者享有20--30年不等的收取学生住宿费的权利,对出资者按照县 (含)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可比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 第四条的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出地、出资者出资共同开发学生公寓,学校取得学生公寓所有权,出资 者取得一定年限的收取学生住宿费权利的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征税。对学校应按 “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对出资者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二者的 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根据出资者建设学生公寓的投资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核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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