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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收入不缴营业税有条件限制

录入时间:2004-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4信息】 最近,某县地税局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 查时发现,该公司2月份取得了98万元的承包费收入。经询问得知,A公司将其下属非 独立核算的B公司承包给高某经营,经营期限为5年,A公司每年收取承包费98万元,B 公司经营收支不纳入A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为了使B公司业务迅速展开,双方决定不 再另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继续以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出包方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地税局对A公司取得承包费的行为作出补 缴营业税的决定。 A公司在向中介机构咨询后认为,其取得的承包费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并拿出 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 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 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 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 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 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 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 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这笔承包收入到底缴不缴营业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有了新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 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 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 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A公 司收取的承包费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因此,A公司这笔承包收入应缴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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