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优惠证只享受一次优惠
录入时间:2004-03-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4信息】某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县县城从事个体商业经
营,并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他打算在本县的一个镇里再开一个门市部,扩大
经营。问:该失业人员还能再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119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
照的经营项目,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
收,其他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人只能凭借《再
就业优惠证》享受一次税收优惠政策。